乌马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时间:2021-01-27
来源:乌翠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姜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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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宋俊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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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党组成员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要通过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 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次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党支部要协助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务工作。
第六条 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决定、通知以及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或委托纪检组、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十日内,要向市院纪检组和区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党组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本单位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条 对于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以及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组成员,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本院机关党支部负责本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检查、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