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马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1-01-27
来源:乌翠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姜冬明
录入:姜冬明
审核:宋俊孛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团结全院干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党组的决定、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定本院工作报告、计划和重要会议的文件及需向上级请示的重要报告;
(三)研究上级交办的重要案件;
(四)研究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队伍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五)讨论决定机构的设置、调整,干部的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六)党组自身建设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审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需提请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书记确定;讨论材料须经党组有关成员审定。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也可由党组书记指定其他党组成员召集。
召开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出席;必要时党组书记可召集党组扩大会议并确定列席人员名单。
第四条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讨论事项。经党组会议审定和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党组会务、督办及其他交办工作。
第六条 会议记录应准确、完整、详尽,速记部分应在会后立即整理,必要时可将记录稿送请有关人员校阅。
第七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并视情确定印发范围;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代拟文稿的。按文件审核制度报请主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 党组会记录属“机密”文件;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不得遗漏、污损。 除党组成员外,查阅、复制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