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翠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时间:2021-01-27
来源:乌翠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姜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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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宋俊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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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参加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成员由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条 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院情况制定学习计划;
(二) 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并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
(三) 定期检查和讲评学习情况,督促学习内容的落实。
第三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 党中央、区委召开的重大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讲话;
(二) 党中央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
(三) 最高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区委政法委的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
(四) 相关的科技、金融、经济、法律、文史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6次,对上级布置的重要学习任务要及时组织学习。
第五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讲课
第六条 集中学习时要有考勤记录。因故不能参加的要提前一天向组长请假,事后应自觉补课。
第七条 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会,提高学习质量;每年进行一次述学,总结全年学习情况,明确下一年度的学习内容和要达到的目标。
第八条 学习的具体组织和资料的准备等工作由政治部负责。
第二条 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院情况制定学习计划;
(二) 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并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
(三) 定期检查和讲评学习情况,督促学习内容的落实。
第三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 党中央、区委召开的重大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讲话;
(二) 党中央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
(三) 最高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区委政法委的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
(四) 相关的科技、金融、经济、法律、文史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6次,对上级布置的重要学习任务要及时组织学习。
第五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讲课
第六条 集中学习时要有考勤记录。因故不能参加的要提前一天向组长请假,事后应自觉补课。
第七条 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会,提高学习质量;每年进行一次述学,总结全年学习情况,明确下一年度的学习内容和要达到的目标。
第八条 学习的具体组织和资料的准备等工作由政治部负责。